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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4-05-12 00:00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各高等生校:

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关于(<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黑教师[2004] 274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对象和学历条件

(一)凡是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申请认定时间为准,下同)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登格。

(二)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高等学校(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下同)在职教师或拟聘教师职务人员。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14年普通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认定工作另行通知。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人员,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视为具备合格学历。其他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毕业学历祝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毕业生历视为不合格学历。初中毕业升入五年制小学教育专科专业的毕业人员,只能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毕业升入五年制高职专科专业的毕业人员,只能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专科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资格。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审核、省教育厅批准后,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具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六)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专业(学科)必须与本人毕业的专业(学科)一致或相近。

二、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补修

按照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下同)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同时,按要求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笔试部分)的考试。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按其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补修师范教育类专业教育学、心理学公共必修课程。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幼儿师范教育规定的学前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申请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中等师范教育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高等师范专科教育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高等师范本科教育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高等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的相关内容。除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外,重点突出师德教育、教育教学论、教育管理等相关内容;重点突出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理论,以及运用基本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内容。

对在校学习期间已经完成了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学习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但长期以来不在教学岗位工作或者未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人员(距离申请教师资格时间达10周年及其以上,以2004年6月底为界),其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可以免修免考,但应补修申报类别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并参加考试。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但在其所受合格学历教育期间已修学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且成绩合格人员,申请与其合格学历相适应类别教师资格,可以免修免考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但须补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并参加考试。参加短训等其他形式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取得的成绩,或者在其合格学历教育期间修学的教育学、心理学分支学科的成绩,均不能作为认定教师资格中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有效成绩。申请高等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专升本学历人员,若专科学历中已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且成绩合格,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实践且合格,其本科学历仍为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可以免修免考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若本科学历为非师范类专业且未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人员,则应补修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并参加考试。中师、专科或大学本科小学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在按期间虽已修完小学(或学前)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课程,并且参加了教育教学实践,但

不能作为申请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时已修学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的有效成绩,还应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并参加考试。 高等学校中已聘任为教师,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并参加了2010年至2013年省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和《教育教学技能》合格成绩,可以免考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笔试,但须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的面试和试讲。对高等学校中已聘任为教授、副教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可以免修免考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考试包括三部分,即笔试、面试和试讲。其中,笔试内容部分与教育学、心理学一并由全省统一组织,笔试合格后,还应参加面试和试讲。面试和试讲两部分,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高校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高校对申请人员初步审查合格后进行。其中,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人员,由受理其申请的县(市、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由市(行署)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在职或拟聘人员,由受委托高校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连行。各地、各高校要参照《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标准与办法(试行)》(黑教师[2004] 8l号)的规定,按《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试标准》(另行发文)执行,不得自行拟定标准和简化程序。

省教育厅已指定具有培训资质的单位承担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有关的组织培训工作。具体要求按照省教育厅《关于确定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教师资格培训资质单位的通知》(黑教师函[2014] 104号)执行。凡需要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课程的人员,请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自行选择相应具有培训资质的单位参加培训学习。负责组织培训的相关单位或学校,要按照补修课程的内容和学习要求制定教学计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采取集中授课和课外辅导相结合的形式,完成规定的补修培训学习任务。为了帮助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在补修相关课程时有针对性地学习,有效地提高其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能力水平,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原补修课程教材(《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培训与考试用书》,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4年1l月出版,联系人:李丹,话:82192767、15331889555;曲小齐,电话:82113296、18004661183;刘晓,电话:82191620、l3674613998)进行了修订,供申请各类教师资格人员补修相关课程时参考。该培训考试用书包括《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师职业能力》,分为初等学校和幼儿园部分、中等学校部分、高等学校部分,申请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使用初等学校和幼儿园部分,申请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使用中等学校部分,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使用高等学校部分。

三、思想品德考察

思想品德是教师资格认定的重要条件之一,对申请人员进行思想品德考察是一项必须的工作。申请人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要求提交《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申请人员思想品德的考察,思想品德或教师职业道德有严重问题,或者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认定教师登格。

四、普通话测试

普通话测试工作全省不统一组织。各地和各高校可组织申报人员到相应的语言测试机构进行测试,也可由申报者本人自行到语言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普通话测试标准按黑教师[2004] 274号文件执行。此项工作须在受理教师资格申请前完成。

五、身体健康检查

按《教师登格条例》要求,申报教师资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其中,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受理申请的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在其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必须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具备常规检查条件,同时具备检查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条件的本科高校,其在职或拟聘申报人员直接到本校医院检查;不具备检查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条件的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学校在职或拟聘申报人员一律到当地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

体检标准和办法,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办[2004]44号)有关规定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体检工作应在受理教师资格申请期间、初步审查前进行并完成。

六、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教育部有关国家考试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统一组织全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进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笔试部分)三门课程的考试。考试采取闭卷形式,各科卷面成绩满分均为100分,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三门课程的全省统一考试时间为2014年6月15日,上午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考试,下午进行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有关考试工作的具体事宜由省招考办另行通知。

根据全省各类教育教师储量规划需求和择优认定原则,对于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笔试部分)三门课程的全省统一考试,省教育厅统筹设定考试合格率:申请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统考合格率各科分别控制在参加考试人员总数的90%(保留一位小数,四舍五入)。三科笔试均合格人员,才可以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的面试和试讲。

七、教师资格补修培训和考试费用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补修培训费,由具备资质的培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收费立项,按要求收费。组织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联[2014]30号)执行。

八、教师资格申请和受理

参加报考教师资格人员(包括免试人员)的笔试(全省统考)、面试和试讲成绩均合格(此成绩只限当年有效),才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并按照统一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认定时间,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网上报名申请并同时进行确认。申报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相应层次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到所在县(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认。受委托高等学校人员申报高校教师资格由本校自行确认,并就近承担非受委托高等学校申报人员进行确认的任务;非受委托高等学校主动与负责本地区的受委托高等学校联系对本校申报人员连行确认。申报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一个)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相应表格请在网上下载);

2.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相应表格请在网上下载);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或体检表(相应表格请在网上下载);

5.省招考办出具的文化课考试合格成绩单或高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6.民办学校申报人员应出具与学校正式签订的三年以上(舍三年)聘任合同或聘书,并在聘任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

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

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大体时间连程为:2014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受理网上考试报名工作:2014年6月中旬省招考办统一组织考试:2014年6月下旬至7月5日各县、市和高校受理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网上报名并组织现场确认以及面试、试讲,7月20日之前完成资格认定、公示和上报等一切工作。各具体工作环节的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以负责相关工作部们的通知时间为准。

十、教师资格认定结果的发布和上报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高校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分工,成立专家组在规定时限内自行确定时间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对于群众举报有不符合条件及其他问题的申请人员,要及时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同时通知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

各市(地)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高校在认定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对认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于2014年7月20日前完成向国家上报认定人员名单工作,同时将各种统计报表及认定信息数据报省教师资格工作办公室。受委托高校需同时上报本校面试、试讲原始影像资料备检(此项工作可在8月底前完成)。

十一、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着眼于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长远目标,着眼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制度的导向作用和对全局工作的重要影响,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鉴于今年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各地、各高校要加强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切实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2.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依法、依规、按程序、按权限开展工作,必须以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正式文件为准,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能随意解释认定政策。对于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认定条件、标准,随意变动法定的认定程序,超越管理权限认定教师资格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3.要严格按照公开承诺时间开展认定工作。各市(地)、各高校要按照省教育厅确定的各项工作安排意见,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在相关新闻媒体公布。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认定工作。

4.要加强认定工作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们和各高校要加强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要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和检查制度,及时监督、检查。

5.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营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信息网络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促使社会各界关心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实施,增强教师职业的吸引力,拓宽吸引优秀人才从教的途径,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预备队伍,从而增进社会对教师职业的尊重,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不断适应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的要求。

其他未尽具体事宜见《黑龙江省关于(<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黑教师[2004] 274号)。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请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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