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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6-04-08 11:16  

黑招考办研招函〔20165

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我省2016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考试、评卷工作已经顺利结束,按照工作日程安排,录取工作将于411日至15日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时间

411日开始投档,11日至1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二、参加人员

各院校招生就业处处长和工作人员2人。

三、录取工作

为保证我省2016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平稳实施,录取工作将严格按照《201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升入本科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黑招考办研招〔20153)有关规定执行。

1、投档原则

省招考办根据本科院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划定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相同的16个科目组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照考生填报的3个平行但有逻辑顺序的志愿,省招考办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志愿原则,将达到该考试科目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考生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投档,由院校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审查录取。

2、录取体制

专升本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同时对未录取考生的未录原因负责做出解释,并负责对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考办负责监督、检查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并负责纠正招生过程中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照顾政策

根据省教育厅和省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全日制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入伍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123号)的文件规定,“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经过一定考核(计划单列、专升本考试、单独录取)30%比例入读普通本科”。

4、录取方式

今年专升本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现场局域网录取。

5、录取流程

1)省招考办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进行投档。

2各本科高校在规定时间内按省招考办提供的用户名及密码登陆局域网下载考生信息,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后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和录取专业后将拟录取名单上传我办,由我办审核后确定录取考生并打印新生录取名单。

3)录取结果查询。录取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录取期间,考生可通过“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查询录取结果。

4)录取通知书寄发。本科高校根据省招考办打印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将录取通知书等有关入学报到材料直接寄送考生所在院校招生办。

6、剩余计划征集

考生填报的三个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结束后,因考生填报志愿不均衡而出现部分招生院校或专业仍有剩余招生计划时,我办将在“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上公布。考生网上查询录取状态后,未被录取且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可凭密码登录网报系统,填报征集志愿,过时不予受理。

7、考生档案组建

各推荐院校接到本科高校寄来的通知书后应及时向考生发放。录取考生数据将由我办下发至各推荐院校,由各推荐院校负责组建考生档案并通过机要分别寄送录取考生的本科院校。

考生档案袋内容:(1)考生的高职(专科)学籍;(2)考生报考信息登记表;(3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4)高职(专科)毕业成绩单。

8、新生入学

在入学报到时,本科高校须严格审查新生本人与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中考生照片、身份证等信息的一致性。如发现冒名顶替的新生,由录取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被录取的考生如报到时未取得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则由录取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工作事项

1、各院校在接到通知后请于48日前将参加录取工作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到黑龙江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群(群号:315167825)。尚未加入工作群的院校请及时加群,以便于录取工作联系。

2各校需于410日到省招考办一楼报到,登记住宿并到316室领取录取密码。

3、录取地点在省招考办330室(录取大厅)。

4、各招生院校录取工作人员食宿费自理。

5、按省物价局规定,各院校每录取一名新生,应向我办缴纳录取费30元。录取工作结束后,各院校应及时领取新生录取名单,并缴纳录取费。

名: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银河支行

号:08502101040003153

五、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各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做到“十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切实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六、严肃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各招生院校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监督监察,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六不准”、“十严禁”和“二十六个不得”等招生纪律要求,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高校,不仅要取消其相关招生或推荐资格,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擅自招收的、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等违规录取的考生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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