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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扶持办法
2018-05-23 09:35  

来源: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大庆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扶持办法

庆人社发2015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规范、引导和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确认能够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创业培训、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创业服务的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中创业者是指我市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学生、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农村转移劳动力。

第二章 组建方式、条件及功能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组建方式。坚持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创业园、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工业集中区、较大规模旧厂房、楼宇等改造辟建适合创业者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新建立的孵化基地。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建设孵化基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有为入孵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定向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有与基地相匹配的服务管理人员。

(二)创业孵化基地分为生产加工型、楼宇型、门面型、市场型和其他类型。

1、生产加工型孵化基地标准为:根据实际,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厂房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小微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15家以上,带动就业300人以上。

2、楼宇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是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20户,各创业实体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文化传媒、商贸服务、电子商务等创业项目,带动就业100以上。

3、门面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30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各创业实体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商品零售、社区服务等创业项目,带动就业120人以上。

4、市场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店面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和管理制度,各创业实体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批发零售、现代物流、小型加工等创业项目,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60家,带动就业300人以上。

5、其他类型的孵化基地标准为:具有一定基地面积,为留学生、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孵化器,带动农民致富的特色农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复转军人、残疾人创业的场所,具有一定入驻数量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就业在50人以上。

(三)创业孵化基地要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基础配套设施,孵化成功率(稳定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达70%以上。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具有下列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

(三)提供法律咨询、业务评估、市场策划等服务;

(四)积极帮助创业实体争取资金和融资支持,对接创业项目;

(五)组织开展创业培训、企业宣传。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有关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组织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颁发《大庆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情况、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三)相关证明文件: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所有权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入孵企业花名册、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入孵企业与孵化基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四)材料齐全后,评审工作将30日内完成。

第四章 扶持政策及管理

第九条 创业孵化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

在创业孵化基地内正常经12个月以上,且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部分孵化企业,政府对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条 对孵化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其孵化基地资格。

(一)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查实后没有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四)孵化成功率低于70%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71日起施行。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6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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