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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05-23 09:37  

来源:黑河市人民政府网站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市政发〔20154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稳增长的重要内容,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和安排。(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商务局负责,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推进服务业与农业、工业融合发展。支持发展养老、避暑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对就业的吸纳能力。抢抓五大规划战略机遇,充分发挥区位、生态、文化和资源等比较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培育壮大农林基础、矿产支柱、文化旅游、外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新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五大产业,带动就业。加快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促进项目早日建设投产,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加大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力度,培育科技型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通过资金扶持和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扶持,努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大就业容量。(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以两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黑河市瑷珲对俄进出口加工基地和北安市中小科技企业创业中心)为引领,积极支持3家在建创业基地建设。发挥黑河市中小企业协会服务平台作用,开展市场开拓、融资、人力资源、法律、财税、广告等产业服务。积极向上争取奖励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市直所有涉及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机构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其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广泛开展省级专利补贴、专利奖励和专利优势企业创建的组织推荐与项目申报。将职业中介机构介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标准提高30%(由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加强失业风险预防和调控。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生产经营困难、向社会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企业兼并重组时,在进行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变现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要优先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优化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一照四号。推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按要求实现一照一码。统筹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进一步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实施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改商。实施工商登记前置许可改后置许可,全面简化工作流程,办理名称核准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企业设立登记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推行互联网+政务,实现涉企信息集中统一公示和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转变监管方式,由巡查制改为抽查制,逐步减少实地检查行为,强化网上监管、数据监管。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继续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前置要件,压缩审批时限,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审批服务。(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

(六)培育创业创新孵化平台。围绕全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积极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逐步完善技术合作、项目对接、成果交易、专利代理、科技融资、法律咨询、会计评估、人才培训等服务功能与手段,吸引创业者入住孵化器。鼓励私营资本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探索引进专业孵化器运营公司。对孵化创业人数多、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补贴或奖励。对机关事业单位清理整顿办公用房腾出的适合创业经营的楼房,按实际需求对30周岁以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进行支持,可按照市场价格的1/3交付房屋租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拓宽创业投资融资渠道。设立黑河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支持黑河特色产业发展。组建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设立中俄产业基金,支持对俄重大项目建设。引导民间资本组建民间投融资服务中心,探索开展农村物权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拓宽创业投资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研究制定企业上市政策,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扩大规模,带动就业。(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

(八)放大财政贴息担保贷款和减税降费对创业的扶持作用。凡有创业要求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可在创业地申请2年期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财政贴息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实际贷款人数、人均10万元标准,分别给予2年期的担保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30周岁以下高校毕业生,对其创办的企业进行评估后,可给予10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对就业困难人员和30周岁以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手续后,可向人社部门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30周岁以下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新增岗位人数超过1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超过2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过3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积极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简化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实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常态化。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人员中的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减税降费。(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黑河银监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市民政局负责)

(九)大力扶持网络创业。积极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与制造业、服务业等传统业态深度融合,带动产业创新发展。支持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总部基地和互联网服务商实行一址多照,用园区秘书公司经营地址为网络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的集群注册。利用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建成的中俄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区,搭建交易、展示、物流、信息、结算等平台,入驻园区内的所有电子商务企业享受国家、省和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给予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自然人通过网络实现创业就业,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可在营业执照企业住所栏加注经营网址、互联网经营许可证号、网站备案号等。积极引导电子商务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认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继续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由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负责)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优先推荐科技人员申报各类创新创业科技计划项目。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科技人员创业的鼓励政策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执行。(由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创业园区。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产业项目,在发展县域经济中扩大农民就业创业空间。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搭建农民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积极参加全省百名农民创业之星百个农民创业示范(实习)基地评选活动。深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帮助有条件的农民网上创业。(由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团市委负责)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初始创业人员提供租金补贴,建立创业创新产品定向招标采购制度,对创业大赛中的优秀创业项目进行资助。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由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团市委负责)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试用期满后工作2年以上不满3年,级别工资高定1个档次,满三年以上,级别工资再高定1个档次。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试用期满后工作2年以上不满3年,薪级工资高定1级,满3年以上,薪级工资再高定1级。单独组织边远艰苦地区县、乡机关及公检法系统公务员招考。根据基层需要,针对工作急需、专业性较强且员额不足的公务员职位,向高校毕业生适度放宽报名资格条件。按规定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要进一步推进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工作,每年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大力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大学生,参加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招聘时,笔试成绩加5分,报考本人户籍地岗位的和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再各加2分。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事业单位时享受项目生同等政策,报考公务员时可报考项目生岗位。(由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保障机制。鼓励各类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当年的见习补贴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上浮到100%。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800元。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省规定的4555”人员补贴标准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取消非应届毕业生调整改派环节,非应届毕业生可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录(聘)用通知等就业材料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报到和落户。凡来我市就业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零门槛落户迁移政策;对于没有亲属、没有固定住所的建立大学生集体户,在全市建立103个大学生集体户平台。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专科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和创业鼓励政策。(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五)努力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将有就业意愿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和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对于零就业低保家庭中,有1人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可保留其低保待遇;有2人以上从事公益性岗位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口情况,确定是否享受低保待遇。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女满45岁、男满55岁就业困难人员(4555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对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使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公益性岗位应优先保障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确保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除零就业家庭人员外,就业困难人员在同一困难状态下,只能享受一次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相关企业对招收的退役士兵开展岗位培训的,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补贴。努力创办省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给予相应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示制度。残疾人创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资助。(由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

(十六)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围绕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大力培育新型农民。坚持内转外输相结合,依托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巩固和拓展外埠劳务基地,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提高转移就业的稳定性。依托劳务基地、中介组织、劳务能人,发挥驻外农民工服务站作用,搭建市场需求与市场供给对接平台,提高农民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为农村劳动力输出提供信息指导和转移服务。扩大对外劳务合作,借助毗邻俄罗斯的地缘优势和朝鲜族乡等亲缘优势,鼓励农民走出去,开拓国际劳务市场。在做好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同时,强化对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的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再就业提供服务。(由市农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十七)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在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为当年符合条件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基层专职武装干部要全部在退役大学生士兵和转业军官中招录。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应安排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的20%招收退役士兵,重点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安排不低于录(聘)用计划10%的名额招收符合录(聘)用岗位要求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相关企业对招收的退役士兵开展岗位培训的,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补贴。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入工龄。(由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要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服务,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人事代理、档案保管、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服务,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要为创业者提供权益保障、法务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绩效管理原则,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支持各类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及社团组织为创业者提供专业服务。(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负责)

(十九)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开通社会保障卡在就业、失业登记和信息查询、申请接受就业服务、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待遇及补贴资金领取等方面的应用。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和标准化。建立全市就业信息监测平台,联网发布各类就业信息,稳步推进就业信息共享,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整合,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为社会提供统一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从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因地制宜设立综合性或专业性服务场所,合理布局服务网点。科学规划设计各项服务内容和流程,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现人力资源市场管办分离、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明确划定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逐步把经营性业务转由服务企业实施,做到职能分开、机构分设、人员分离、分类管理。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由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机制,政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将享受培训补贴人员全部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开展订单式培训,重点组织实施农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创新职业培训模式,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发和实施职业培训包教学,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发挥企事业单位主体作用,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快培养重点产业急需技能人才。创新创业培训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对创业群体免费开展创业培训。引导鼓励劳动者利用互联网以及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网站参加网络创业学习和培训。(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二)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在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继续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含申请扶持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人员)的低保对象,可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前6个月内低保待遇不变,后6个月内按其审批核定金额的50%发放低保金),12个月后,经核算,家庭月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退出救助范围。低保对象自主创业失败的,经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重新纳入救助范围。(由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三)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的就业服务部门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服务,有针对性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推进符合条件的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援助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就地就近办理失业登记。(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四)健全协调机制,做好资金保障、就业统计和宣传工作。市县两级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人社、财政、教育、科技、工信、民政、农委、残联、商务、税务、金融等部门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工作局面。将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指标纳入各地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需求、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性支出的比例。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扩大全市劳动力调查范围,提高调查频率。利用各类媒体,实现多层次、全方位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业伟大的时代风尚。(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团市委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可按此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1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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